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转让限制性股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和真实的限售股份原始价值证明书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的15%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并税费。
根据财税[2009] 167号文,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限制性股票转让中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受限制股份转让的
个人所得税,受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应为纳税人,而个人股东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应为预扣代理。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限制性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结合证券机构的预扣和预扣税,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清算以及证券机构的直接预扣相结合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