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有:
B,个人因配合调查非法活动而获得的奖金
C,根据规定用于个人预扣和纳税的手续费
A和D均为个人所得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兵役调动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补充知识:个人所得税的对象
1.法定对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在中国获得收入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员和同胞。
2.具有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即他们应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无住所或未居住或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能从中国境内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