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前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由于四川汶川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因此纳税人积极向灾区捐款。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捐赠和支持抗震救灾,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下: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全额扣除的款项和其他捐款,可以在当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机构外,个人还将收入捐赠给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应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部分。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款时,应当取得相应的特别捐款说明,作为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2.由于这场灾难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捐款。本期以汇款凭证为计税依据,以后将以接受捐赠单位出具的官方捐赠账单作为官方扣除额。
3.对于集体捐赠个人捐赠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获得统一的捐赠说明后,附上与其对应的个人捐赠的详细清单,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之前的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
捐赠的部分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震灾区个人捐赠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
1.个人通过预扣单位向灾区捐款。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出示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颁发的简易捐赠证书,代扣代缴单位记录的个人捐赠时间表等。代扣代缴税款时,是依法扣除的。
2.如果个人通过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直接向受灾地区捐款,并通过代扣代缴税款,则捐赠者应出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签发的捐赠证书营利组织及时到扣缴单位。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收到的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款,依法予以抵扣。
3.预扣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完整的预扣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提交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与该单位签发的捐赠(副本)收据每个纳税人的捐款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款金额。
因此,对于个人公益事业的捐款(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除外),捐款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入。
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