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纳税人通过中国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总会100以及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捐款经国家行政总局批准的允许全额扣除的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批准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当期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可以通过将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和扶贫等慈善事业来减免个人所得税。不超过纳税人本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每年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额外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所得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所得的收入,应为每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减去收入的20%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额: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慈善机构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基本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状态特别额外扣除包括儿童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金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告给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是指将收入捐赠给教育,贫困等慈善事业的个人减轻贫困。将其收入捐赠给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事业;术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0条:在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