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年第167号通知的第三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每份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余额,在扣除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本通知中提到的出售限制性股票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实际获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费,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转让限制性股份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
第四点:“出售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为纳税人,个人股东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1)股份制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恢复表决权前100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以及股份的转增股本。上述股票到禁令解除之日为止。
(2)新的限制性股票,即由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所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从上市第一天到解除发行之日的这段时间禁令的发送和转移库存。
(3)其他限制性股票,即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律事务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票。
根据《通知》的规定,明确要征税的限制性股票主要是用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限售股和新股的限售股,以及在解除限售前获得的股份转让。禁令,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和恢复交易在新股和新股上市后配发限制性股票,发行新股时配售股份,以及由上市公司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为目的而发行的限制性额外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范围,在具体实施中,中国证券登记处的结算公司将通过结算系统锁定。另外,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后,上市公司要给予员工股权激励限制销售股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他们是“工资,工资性收入”,并明确规定了税收方式,这部分的转移限制销售股份暂时免除因此,在税收中,“通知”中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包括具有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