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付款方式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在不同的时间发生,如下所示:
1.销售是通过直接收取来实现的。不论是否发送货物,它们都是销售收据或销售需求的收据,并将交货订单移交给买方;
2.收款或承兑或委托银行代收销售之日为发出货物并完成收款程序的日期;
3.赊销销售和分期收款是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之日;
4.通过付款的预付款方式,即发货之日;
5.委托其他纳税人在寄售单位收到寄售之日进行销售;如果在收到寄售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则为收到付款的日期;如果未获得该清单,则将其视为销售,即180天;
6.销售应指劳动服务,是指收到发票的日期或收到发票的日期;
7.“视同销售”发生在货物转移之日;
8.进口货物是海关申报之日。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货税的实现是根据价格的收据或付款索赔的收据确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额是根据购买商品的购买收据或自专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的付款确定的认证)。为了推迟纳税,一方面,我们必须设法延缓销售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前扣除进项税。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税法的有关规定:
1。通过直接付款来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发送货物,都是用于接收销售或销售收据以及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的相关凭证。
2。代收代收和委托银行代收出售货物之日,出票之日及代收手续完成之日。
3。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进行。
4。提前出售商品时,将使用交货日期。
5。当其他纳税人受委托代其销售商品时,则是收到销售代理销售清单的那天。
6。应税劳务出售的日期,为提供劳务目的而收取的销售额或获得销售凭证的日期。
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将承担因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的损失。
二。销售结算计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法通常包括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收款承诺,信贷销售或分期付款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的计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并获得一个递延税期。税期的递延也称为递延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或递延缴税。基本原理如下:
1。收据和发票已同步。也就是说,根据购买者的理解,如果未收到付款,则不会开具发票,因此可以实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收款承诺和委托收款的清算方法,以免增加税收。
3。如果无法及时收到付款,则采用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以避免提前缴税。
4。产品可以通过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进行销售。
5。使用更多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减少使用销售折扣来刺激销售。
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只有充分利用和灵活掌握,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销售结算方式和税务计划
(1)充分利用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进行税收筹划
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清算方法使用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这意味着企业在确定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时具有足够的自主权和足够的计划空间。因此,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款暂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尽量避免直接收款的方式。直接付款方式无论是否收回付款,都必须在交出提单并要求提供销售证明之日撤回增值税销项税,并且公司有充分的主动权全额收到付款。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效地延迟了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如:威达纸业集团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本月共发生4笔销售交易,总金额40,000元(含税),已全部发货。其中,交易2笔,总金额2400万元,还清两笔。一笔交易为人民币600万元,每两年结算一次;另一人一年后领取500万元,一年半后领取300万元。因此,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从卖方取得特殊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尽快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企业创造了尽早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当前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商业企业购买商品付款后必须申请进项税额抵免。如果尚未付款或尚未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分期付款但尚未全部付款,则输入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通常存在很大困难,很难立即付款,但是使用商业信贷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并不难。通过在资金紧张时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还可以在当期扣除进项税,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晋升方法的选择
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纳税人应精通这些销售方法和税收处理方法,并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商业企业的促销方法是:旧旧折价销售;折扣销售;购买的商品按销售比例返还;购买的礼物作为礼物出售。
例如:大华购物中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20%。它目前以400元的价格出售400元的商品。在元旦期间,使用了4个方案。
1。以旧货换新业务,旧货的价格是30元,也就是说,购买新货可以少付30元。
2。10%的商品折扣。
3。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
4。当您购买价值超过400元的商品时,您将收到价值40元的小商品,费用为24元。
以上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
如果消费者购买400元的商品,那么在购物中心,假设仅考虑增值税,则应选择哪种方案。
(1)选项1:此处的以旧换新是纳税人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收回旧货以补偿的行为。由于商品销售和商品购买是两个不同的交易活动,因此销售和购买价格分别是不能互相抵消。根据税法,以旧换新方法确定的商品销售额,应以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不扣减旧商品的购买价格。因此,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2)选项2:根据税法,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了销售和折旧,则可以将增值税计算为折扣后的销售余额;发票无论其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因此,如果购物中心将折扣和销售放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缴增值税金额= 360 /(1 + 17%)×17%-320 /(1 + 17%)×17%= 5.81(元)
(3)方式3:购买销售回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400元。
(4)选项4:这种销售必须是购物的礼物。根据税法,小礼品的赠与应视为销售,购买的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金额= [400 /(1 + 17%)×17%-320 /(1 + 17%)×17%] + [40 /(1 + 17%)×17%-24 / (1 + 17%)×17%] = 13.94(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考虑增值税,第二种选择的税收负担为5.81元,第四种选择的最差税收为13.94元。因此,在选择促销方案时,公司除了要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必须考虑纳税水平,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为企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并做到良好的税收筹划。
采购和寄售活动是通过代理机构法律关系引入采购和营销活动的产物。两者产生的业务基础在税收处理上有相似之处和重大区别,这对于税收筹划是可行且必要的。
1.采购和寄售活动的业务和法律特征
所谓的购买商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免费或付费购买商品的业务活动。
所谓的货物托运,是指托运人的经营活动,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免费或付费销售托运人的货物。
标准化购买和寄售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两者都是商业代理行为,适用于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依法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购买者和销售标的物之间依法转让;买方和销售代理仅提供与目标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流通服务。
3.采购和寄售对象的服务报酬属于当事方的“当事方自治”类别。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分析
(1)税收法理学
作者认为,标准意义上的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质是,采购和寄售实体为购买和销售实体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完成购买和营销活动。服务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劳务”收入,营业税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项和税率缴纳。根据税法理论,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代理人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条例》所称“货物买卖”,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际收集和管理。
1.采购的收款和处理
采购行为的收集和处理符合税法。根据现行的流通税法,购买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无论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帐户如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税项:
(1)受托人不垫款;
(2)卖方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应将发票转发给客户;
(3)委托方应根据帐单与委托方结算付款(含税),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2.销售代理的收集和管理
代理销售的收集和处理与税法不一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寄售和寄售活动均应作为“销售”征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受托人的“寄售佣金”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托运法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体制安排,因此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这将导致双重征税并增加托运人的税负:
(1)寄售代理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2)收货人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3)专员和收款人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
在这样的收集和管理规则下,现代销售实体可能会出现“保持税收不足”的困境。示例如下:
大型购物中心的反承包商是经过“注册税务登记”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
2.考虑“最低税费”原则,平衡节税收益的分配,达成“委托采购”协议。在实践中,您还可以“逆向”操作,即首先掌握收货人的销售需求和条件,然后发现购买者的购买需求和条件,然后创建购买模型。
3.建立“采购”的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的运作,并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请参阅相关税项)以上的管理要求)。
4.如果代理商与卖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则可以进一步考虑卖方的销售收入并将其适当地转换为代理商的代理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了流转税。
“方法二”的操作要点:
1.委托卖方与委托卖方依法签订了“寄售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委托人出售货物的价格,实际售价可以由委托方确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
2.避免违反发票。在“买断”托运方式下,收货人在根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不仅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目标开具发票,而且还有义务向客户索取发票以约定的价格;货物购买者从寄售代理获得寄售代理发出的发票,这构成了从第三方获得发票。同时,委托方构成了向第三方的发票,而托运方构成了违反发票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但不开具发票”。
(4)案例说明
企业A(全套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和B市的机电设备运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整套设备(类似于区域代理机构) )。乙市电信局的乙(营业税纳税人)想购买成套设备。获得此信息后,B与C作为A的代理商进行了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和售后服务达成了协议。
假设甲方设备的售价为人民币117万元,销售成本为75万元,乙方销售的佣金为甲方设备免税销售的3%。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项目,然后: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17%)×17%= 1.7(万元)
可补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7(万元)
(此业务)应缴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 = 6.669
乙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4%)×4%= 4.5(万元)
应缴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465(万元)
(本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任何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各方在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321,712元。
(17 + 1.7 + 6.669)+(4.5 + 0.15 + 0.465 + 0.787)= 25.369 + 5.902 =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C电信局和B运营局签署了委托购买协议,以购买方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的设备采购分为两部分,其中三万元以采购委员会的名义支付给乙方。余下的114万美元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支付,并以票务方式解决。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4/91 + 17%)×17%= 16.564(万元)
应予赔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65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交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015(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3-0.15-0.015)×33%= 0.937(万元)
综上所述,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261,790元。
(16.564 + 1.656 + 6.857)+(0.15 + 0.015 + 0.937)= 25.077 + 1.102 = 26.179(万元)
可以看出,用“采购”模式代替“寄售”模式可节省税收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设:A和B是利益共同体(例如B股A股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并且可以增加乙方的销售费用以减少甲方毛利,从流转税中节省税款。如果关联公司B位于低所得税地区,它也可以节省所得税。
(V)实行节税方法的限制和限制因素
“方法一”约束:
购买模型的节税意义必须得到相关商业实体,尤其是购买实体的认可和接受。不合作不可能是双赢。
“方法二”的合格因素:
1.只有在双方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视为买断”方法的节税利益。
2.节省的税款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涉及诸如分配方法和收益最大化的持续性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多级代理就是这种情况。
税收筹划:这次变得更聪明
对于您中那些相信重新开始思考税收筹划思考还为时过早的人!截至本财政年度结束还有6个月多的时间,我们认为现在是时候开始年度税收筹划活动。在三月份匆匆忙忙地投资于手头可用的任何投资途径是否合格?
用于税收筹划的投资(符合第80C条规定可从总收入中扣除的投资)与常规投资没有区别。需要投入相同程度的努力和计划吗?在税收筹划中。同样,至关重要的是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节税投资;另外,节税投资组合应该是多元化的。
在目前的投资方案中,投资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有多种选择。从与市场相关的工具(如节税资金)到小额储蓄计划(如国民储蓄证书(NSC)),应有尽有以及5年期银行定期存款(FDs)等公共储备基金(PPF)争夺投资者的注意力。适当比例的上述明智组合是投资者必须瞄准的目标。
我们提出了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四步策略,
1.审查您现有的投资
税收筹划活动可以从对现有节税投资的审查开始。例如,应将在较长时间范围内运行的PPF帐户和保险单/ ULIP(单元链接的保险计划)放置在扫描仪下方投资者应寻求投资顾问的服务,并审查此类投资途径的效用。如果有任何途径已经停止为投资组合增加价值或不匹配,那么就应该这样做。
例如,在中等风险的投资者抯投资组合中,唯一的保险工具可能是ULIP(具有名义保额),其整个主体都投资于股票。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承担以下风险:保险不足,也被投资于与他的风险状况不符的渠道。这样的投资者可以是投资组合审查的候选人。
2.履行固定承诺
下一步可以是计算固定承诺。例如,对于受薪个人,法定扣除额(例如对雇员公积金(EPF)的缴款)也有资格获得第80C条的福利,承诺。同样,正在进行的保险单的保费支付或对现有PPF帐户的缴款也属于同一类别。
目的是确定第80C条扣除额中的哪一部分(100,000卢比),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考虑一个被评估人,为了进行税收筹划,该人必须投资100,000卢比;他有一个ment赋除了年度保费为35,000卢比,在这种情况下,用于税收筹划的可投资盈余仅为65,000卢比(100,000卢比减去35,000卢比)。
3.获得正确的分配
下一步是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以进行税收筹划。在此阶段,投资顾问应积极参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将在确定每个投资的分配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大街。从广义上讲,像NSC和FDs这样的有保证的回报途径将主导中等风险的投资者investor税收筹划组合。相反地,对于冒险的投资者而言,节税资金和ULIPs应该是主要饮食。
4.执行投资计划
执行投资计划将是最后一步。如果计划中包含节税资金,那么启动一个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运行的系统投资计划(SIP)可能是一个好主意。通过投资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投资者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误入市场的风险。相反,对PPF等有保证收益计划的投资也应在到期日之前提前进行。除了确保必要的书面工作按时完成之外,它还可以与在到期日之前进行的存款相比,PPF投资还可以帮助PPF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
声称,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进行的投资可能会对整体财务产生巨大影响,这是一种轻描淡写的说法。一个例子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每年投资100,000卢比,超过15-在此期间,年收益率为10%(考虑到有保证的收益计划提供的年收益率为8%,对于复合投资组合的这一假设是现实的),到期时的收益约为3,177,200卢比。很少有人会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值得的。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的建议从现在开始进行税收筹划计划,您将可以利用3月份来进行建设性的工作,而不必担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