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上级单位解放军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用,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金; (六)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 (八)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其他减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
(2)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4)个人因举报和共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预扣税程序和根据规定获得的预扣费用。
(6)五年以上的个人使用转让收入,是唯一的家庭起居室。
(七)根据国发[1983] 141号《国务院关于退休高级专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 40号,暂停审批高级专家”“问题通知”的精神是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的确是由于工作需要,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了高级退休人员(指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学者),延长退休期间的薪金工资收入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奖金。
(9)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薪金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定》,世界银行将直接将外国专家送到在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专家到中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遣专家赴中国进行无偿援助的项目;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不足两年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六,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不足两年的文化教育专家,其工资应当由国家支付。7.通过私人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国家政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