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发给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的具体法律通知,一般指未批准的其他补助和津贴)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免税补贴和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院士津贴和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事件或原因而对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按照以下规定代扣福利费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用工会基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该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3.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军事人员的转移费和遣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离职费费用,退休支出,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的当前薪水中,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获得的赔偿。
9.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下列非工资性收入的收入,例如补贴,法律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收入的项目自己的工资,不征税:
①仅儿童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③育儿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并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根据规定的实际用餐次数产生的餐费标准)。
10.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报告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的奖金;
②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程序和代扣费用;
③转让个人使用超过5年的个人收入以及唯一的家庭居住房屋;
④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及其薪金和工资在退休期间退休该收入被视为免征退休和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