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资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和单位一次性补偿收入问题的通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其收入少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也就是说,“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照“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收入。具体的平均方法是根据个人获得一次性的财务报酬收入,除以企业的工作年数,然后将商用作个人的月薪和薪金收入。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企业中个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超过12年的工作年限是根据12年计算的。付款单位在付款时扣除。计算时应扣除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任命并雇用该人,则该人已一次性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目前的工作,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