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转让限制性股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和真实的限售股份原始价值证明书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的15%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并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和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江西为转让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各种便利服务各种税收可以一次结算,而无需二次征税。快速的时间,为企业和个人节省宝贵的时间。有关具体细节,您可以百度大溪大禹,在圈子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对政策法规有很强的回答。
对于单独转让限制性股票,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余额,在扣除股份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实际获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费,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始凭证,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