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额外扣除包括:
纳税人,配偶,子女,家属等的个人身份信息,
以及其他与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特殊扣除有关的信息。
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应提交给预扣代理或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如果还有其他税收问题,您还可以按照公共帐户[个人所得税]进行个人税收咨询。
在新的税收减免中,继续教育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从在中国就读的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到结束的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不超过48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补充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特别补充扣除的计算时间如下:
(1)对儿童的教育。学前教育的时间是从孩子3岁开始的那一个月到小学开始前的一个月。学历教育是指从儿童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到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月份。
(2)继续教育。学位(学位)继续教育是指从中国接受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起至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终止的月份。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有关证书的年份。
(3)严重疾病的医疗。为医疗安全信息系统记录的当年实际医疗费用。
(5)房屋租金。从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至租赁期结束之月。如果合同(协议)提前终止,则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支持老人。从受抚养人年满60岁的月份到维护义务结束的那一年年底。
前段的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时期,包括由于疾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停学的时期,但继续保留学校身份,并按规定教育机构组织实施寒暑假等节假日。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20条如果纳税人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处理特别额外扣除,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如果纳税人选择了扣缴义务人并通过远程税务终端提交了特殊的附加扣减信息,则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收到的扣减信息处理扣减。
(2)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纸质“扣减信息表”直接提交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输入到扣缴义务终端软件中,并在下个月进行扣减将纳税申报单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抵扣信息表”应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保留其签名(章)以备将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