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8年至2010年,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后,政府予以奖励,并将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并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基于销售收入)。红利支付什么样的税?是按固定税率计入销售收入,还是按20%税率计算杂项收入或其他收入?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应税项目。和营业收入”应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说的总收入,是指企业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性收入。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合伙企业,应当视为合伙企业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批准的税收方法,由于政府激励资金的成本为0,因此政府激励资金应直接添加到合伙企业批准的应税收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并据此计算每个合伙企业个人的应税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政府奖励基金不得就其他收入或附带收入项目单独征税。
省人民政府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省级奖金,则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副省级奖金是通过偶然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收入额为税额,并采用税率。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费用和退休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个人收入的范围:
(1)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该个人为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任命或工作有关的其他收入。就业。
(2)劳务报酬是指从事劳务工作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修,安装,制图,测试,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演讲,翻译,审阅,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及其他劳务服务。
(3)手稿报酬是指个人以出版,出版书籍,报纸和期刊的形式获得的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所获得的收入;提供版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手稿收入。
(5)营业收入是指:
2.个人依法从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3.合约业务,租赁业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分包和转包的个人收入;
4.来自其他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个人收入。
(6)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权,权益等的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
(7)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9)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胜,获胜,获胜和其他意外收入。
如果个人所得的收入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