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格企业个人所得税-小规模 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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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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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小规模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这是支付增值税时识别的标准。事实证明,10%的毛利率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手段。但是,您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小规模,10%的毛利率无关。有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看法规。

小规模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规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措施(试行)”的通知

(Guo Shui Fa [1997] 1997年3月26日第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和加强收款和收款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7年第12号),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层,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试行)》,请认真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试行)

第1条为了满足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个体经营户)的税收需求,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这些措施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第二条任何实施审计征收的家庭,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个纳税年度中每个家庭的总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4条自营职业者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自营职业者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自营职业者的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

第6条成本和费用是指个体经营者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所有营业外支出。

第7条直接支出和分配给成本的间接支出是指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件,购买的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等。生产经营过程物料购买成本,运输成本,装卸成本,包装成本,折旧成本,维修成本,水电成本,差旅成本,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价值易耗品等,以及生产付款和操作员工工资。

第8条销售费用是指自营职业者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佣金销售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9条行政费用是指自雇者管理和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和低价值费用。消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启动成本摊销,不可收回的账目(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已付税金和其他管理费用。

第10条财务费用是指自营职业者为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融资费用。

第11条自雇家庭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废料损失,损坏和销售,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慈善捐款,赔偿和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述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可抵扣项目和标准,应根据税法,法规和本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自雇业主和职工工资扣除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自雇所有者的工资不可抵扣。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自雇人员所发生的支出,除购置无形固定资产外资产,以及应计资产价值的交换除损益和利息支出外,它还可以作为启动费,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平均扣除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自营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金额,则不得扣除。

第十六条自雇人士购买低价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一次性摊销,但一次性购买的较大价值应分期摊销。分期还款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十七条自雇人士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两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职工的自营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扣除。

第十九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修理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如果维修费用不均匀或较大,则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20条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费按规定缴纳扣除。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照规定支付的业务管理费,个体工商联会费和展位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次数予以扣除。其他费用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22条个人家庭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租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通过融资租赁租用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同意,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次租金后,固定资产将归承租人所有) ),应包括在固定资产的价值中,不能直接扣除。

(2)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可以按照经营租赁的方法扣除(即,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赁固定资产,并将其返还给出租人)租期到期后)。

第二十三条自营职业者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购置价值低于5万元的单一测试仪器以及研究与开发的可测试性所产生的开发费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可以扣除设备的购买费用;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实验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期不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存货和存货信息,经审查可以在当期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25条当自营职业者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汇外币结算的增减时,将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人民币等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自雇人士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已购买和建造的资产的价值中,不得扣除为花费。

第27条。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户(包括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应收的帐款,在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后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三年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仍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并按实际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减免额。

上述扣除的帐户在以后的几年中收回时应直接视为收入。

第28条自雇人士的年度营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用于弥补下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自雇人员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当提供法律证明或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之内扣除。

第30条自雇人士的收入,应捐赠给中国的社会和公共组织,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部分的30%。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所作的捐赠不可抵扣。

第三十一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在一起的支出,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32条以下自雇人士的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支出包括: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外国投资的支出;

(2)没收财产和罚款;

(3)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以及各种税项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

(7)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9)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扣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个人家庭使用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人电器是固定资产。

第34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下:

(1)购买时,应对实际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和杂费,安装费等进行定价;

(2)如果是自己建造,则应根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实际支出进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