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应用新准则完全取决于您支付的薪水日期,与公司支付的月份无关。如果您在9月1日当天或之后发送邮件,则无论您说的是8月工资还是9月工资,通常都会采用新的税法。
1980年9月,中国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800元的起征点。在过去的25年中,中国的员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了很大提高。近年来,除了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支出也有了明显增加,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扣除额。标准费用。
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款的工资和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
过程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仅对在中国的外国工人征收;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民国个人收入管理条例暂行条例》,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管理税。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将这三种税种合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实施,起征点定为800元(该标准应称为“ 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同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收集方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缴款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共计11个杂项。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六修正案)
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收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第四,劳务收入;
五,稿酬;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十。意外收入;
XI。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应为3%至45%(附税率表)
2.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被附上)。
3.比例薪酬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并根据应付税率减少30%。
第四,劳务收入应按比例税率缴纳20%的税率。劳务报酬收入异常高的,可以实行奖金征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优惠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皇家金路。
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即每个纳税年度在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余额后的总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和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减除该比例。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为每项收入的应税收入。
个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中扣除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居住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获得收入,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纳税人应被允许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
第8条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税。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和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给国库,并应向税务机关报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应按月计算,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税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纳税人在下个月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多付少付。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年度计算,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底后30天内缴纳国库款,并向税务部门。纳税人一年内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十五日内预缴。付款应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将应付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并支付。
第11条应根据预扣税款向预扣代理支付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征收,减免,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15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