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少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来自残疾人,寡妇和烈士的收入;
②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丧偶者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薪酬草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辽地水发〔2009〕81号)规定。 (1)烈士的工资,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10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众所周知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按年度应纳税额减少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予减免。。
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薪酬草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税法第二条规定:”所列其他收入不减免护理范围。 ”
2可以看出,应该根据当地财税机构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来确定该标准,此处无法对其进行判断。
以上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