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应付职工贷款: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借方: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贷款: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包括在“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征收”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代表:
借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帐款和其他科目)
贷款: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付款后
借款: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这就是我上面所说的!
首先获得(城市建设,教育补助,地方教育补助)
借:营业税和附加费-XX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税款XX
然后付款
借:应纳税额-XX税
贷款:现金
从薪金中扣除的税款
累积时
借:XX费用
贷款:应付员工
付款时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
然后在纳税时
借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11条:
在不同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业务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将其返还至单位所在地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12条规定,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二款有关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项目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每年清算。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税款,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摊收入,应按安顿下来。
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行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支机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
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任何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再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而获得收入员工须通过审计或其他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进行审计通过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而获得收入的人。或以其他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