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由取得收入的个人承担,因此这不是企业的税费,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预扣税的计算方法下,如果某月某月的税额为负数,下个月预扣税额减少时该如何处理负数?例如:一月份的税收:100元,二月份的税收:-50元,三月份的税收公式通过预扣预扣税来减少,是否减少了100,然后-50变为150,或仅变为100,-50视为0?
视为0!它将在第二年的3月至5月结算并付款,并且将退还更多款项!
项目签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需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水发[2007] 71号)的规定,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我省其他地方的安装工程业务,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实施地预扣(缴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拥有相对健全的财务会计系统,并且能够进行准确而完整的会计计算,则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扣留(支付)个人。工程运营位于所得税通过审计收取。尚未建立会计账簿或者无法进行准确,完整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其中,如果采用以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核实税款的核定方法,则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代扣代缴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纳税方式。
根据《关于建筑和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和征收问题的公告》(苏地税条例[2011] 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和安装工程运营如果没有建立会计帐簿或无法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应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中,采用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实税收的核定方法时,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8‰。
由异地施工机构签发的建筑合同时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给机构所在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