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报酬收入,其收入在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超过金额三倍的收入可视化为了获得几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计算。
的方法是用一笔金额的3倍以上的部分补偿收入。除以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如果超过12年,则以12年为单位),该商将用作个人的月薪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符合税法的规定
应纳税额= [(3倍÷年份上限-2000)×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年份上限
1少于500元5 0
2人民币500元以上至2000元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125
2.法律依据如下:
A.“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散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等),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经济补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个人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大,被解雇的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合同终止后,个人获得的补偿收入,按照“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明确规定。 :个人被解雇从劳资关系中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助金。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照“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因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前一年的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多余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税发[1999] 178号规定: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超过12年的是按12年计算的。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州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根据他们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来计算在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3)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因解除劳资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年资费用扣除]×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高级
在公式中,“工作年龄”是指计算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计算为12年。“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中,实际支付给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的部分。 。扣除。如果已从当月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了实际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那么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就不能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