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项目之一
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以下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息和股利所得。
企业和个人存放在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实施条例第512号)第18条第18(5)款,指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收入,或他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收入,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以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出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从储蓄存款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将企业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企业总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之后从银行中的个人储蓄存款产生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监护,住房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6种特别扣除。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金等民生支出的变化,适时调整特殊额外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子女的全日制学费支出是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的。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科生,硕士,博士教育)。
年满3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应遵守本条第1款的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扣除100%的扣除标准,或者双方可以分别扣除50%的扣除标准。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7条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以外的地方接受教育,则纳税人应保留相关的学校教育文件,例如海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签证,以供参考。
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应按每月固定的400元人民币扣减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支出。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应当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受过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纳税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父母之一扣除。纳税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