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申报时间为1-15天。
如果按月预缴,则在下个月的十五号之前申报上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按季度支付,则应在每个季度末的下个月的15号之前宣布前一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号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四分之一。小规模纳税人以四分之一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改为季度申报后,他们是否需要每月复印税款和清算卡?
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使用税收控制设备(税收控制收银机,税收支票控制器,税收控制磁盘和黄金税收磁盘)来开具发票,根据原始截止日期复制帐单数据,“下载并返回监视信息数据”或“清除并解锁”
通常是每个月1日至15日,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当前的10月纳税期是22日)。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税收信息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不合理的核算,是指增值税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交税款无法正确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识别的标准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并同时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受年度增值税销售的影响(以下(简称应税销售)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下数,下同); “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占全年应税销售额所占比例在50%以上。
2.除上述纳税人外,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80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可以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