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安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根据根据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可以在计算扣除额时将残疾人扣除额的100%添加到副本扣除额中。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企业在预先申报公司所得税时计算对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年终时,年度公司所得税的申报和结算结算时,应遵循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其他扣除额。
(2)残疾人的适用范围应受《中华民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3)对于残疾员工的安置,企业应享受以下100%扣除的工资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位安置的残疾人,由其所在地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按月全额支付。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其定期支付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
4.具有安置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
持有区县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效证书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中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个体经营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为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少一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个或两个佣工从事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雇用超过3名助手(包括3名)的人员,将不减少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减税人员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的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