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表示:
2.新旧税法的规定如何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
答案:具体来说,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和2011年9月1日(含)后获得的工资收入应采用经修订的减税标准和税率表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之前获得的实际薪水和薪金收入,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之后宣布该税,均应在修改税法之前应用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将纳税人的薪金和工资收入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并依法确定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决定第16条的月所得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根据本决定第17条(适用于经营收入)第2条的规定,从订约经营和租赁收入中计算和支付企业事业单位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