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基于扣除五种保险和一金作为应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1.根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方法,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企事业单位中央政府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允许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办法实际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中扣除。个人应税收入。
根据该文件,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是个人承担“三个风险”的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需要扣除社会保险后计算。
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每月起征点为人民币5,000元,最新起征点和税率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应税收入=月收入-人民币5,000元(起点)-特别扣除(三项保险,一金等)-特别额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示例:在北京工作的已婚人士小李的月收入为10,000元,“三险一金”的特殊扣除额为2,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
扩展配置文件:
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最新的起征点和税率将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新税法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金所得将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并依法确定特殊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收益),应在每月转换后计算税款,并且不会扣除其他扣除额。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薪水,薪金收入。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
4.劳务报酬。
5.薪酬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股息收益。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