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 5号文件等的规定,个人因受雇和受雇而从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收益中获得的收益,适用“薪水,“工资收入”项目以及对股票期权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依法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计算股权激励收入的应纳税额
1.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则上市公司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规定的月数×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规定的月数。
2.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通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包括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获得相同形式的股权的收益激励或同步合并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当将其股权激励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收入合并,并按照国税函[2006] 7号和第8条的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902。
扩展数据
确定股票增值权的应税收入
授权人获得的股票增值权收益是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之差乘以授权股份数直接向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兑现股票增值权授权人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授权人的股票增值权的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项股票增值权的行使应纳税所得额=(行使日的股票价格-授权日的股票价格)×行使股票的数量。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由于股权激励通常是通过特定的机制安排的,因此有动机的个人可以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考虑因素。它不仅与动机人群的税后收入直接相关,而且还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性问题。
总体而言,现行税法在处理针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提供原则性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后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监管体系,并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制定了更详细的法规,并明确定义了适用于合格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计算方法。因此,下面我们将分别讨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虑
非上市公司,因为它们的股权价值没有反映在公开市场上,并且不受股票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以及各方关于股权价值的协议的限制参与激励的都是更灵活。非上市公司和有动机的个人在进行股权激励业务时应关注以下税收问题。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般税收待遇
在当前的实践中,较常见的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法包括直接员工持股,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权增值权等。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经营方法。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直接持股的激励措施:以低价直接捐赠或出售给单个公司的股本(或关联公司的股本)以直接持有股本;
·期权激励措施:授予有动机的个人将来有权以特定价格(或零代价)购买公司(或关联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例如期权计划;
·虚拟股权激励:基于公司的股权价值或其他财务数据作为指标,基于该指标的增长,为激励个人提供一定的收入(通常是现金收入),例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目前的税法并未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上述不同形式的激励措施,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1998〕9号规定,我们总结了以下税收处理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个人获得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收入形式,因此,当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例如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当个人实际上没有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而仅获得将来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的权利时(例如仅授予认股权时),个人所得税无需纳税;
·个人从工作或工作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应被视为“薪金收入”。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个人从计划执行单元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例如股权)。原则上,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将其包括在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中。税率;
·如果收入为非现金形式(例如权益),则应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双方未确定股权价值或价值明显较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公允价值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量;
·受激励的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获得公司股权后,在将来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税项的20%税率计税。 “财产转让收入”;
·对于以激励对象的工资和薪金形式提供的股权激励收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义务。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实施公司应结合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参考上述原则确定参与该计划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责任。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优惠计算方法的适用性
如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获得“薪水和薪水”收入后,实施激励的企业应准确计算参与者的个人所得税并履行预提义务。通常,参与者的“工资收入”应包括在当月的应税收入中,应采用3%-45%的累进税率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9号通知还规定,对于那些购买股票等证券并从其雇主那里获得折扣或补贴的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因为他们的收入是单一的,所以全部包括在内在当月如果难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计算工资和薪金收入,则应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计入自该月起不超过6个月的平均月数中股票等证券的实际认购额。计算工资和工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金额往往较高,因此,如果可以平均分配给每月六个月的税款,则可以降低每个月适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但是,是否可以将9号文的规定用于非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实际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尽管第9号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其中列出的激励措施都是“股票”或“有价证券”,而不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国税信[2009] 461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职工的股权激励收益。 461号文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方法不适用,个人所得税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收入。一些税务机关也将其理解为可以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于9号文的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即使第9号通函仍是当前有效的税收监管文件,我们仍建议股权激励实施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在进行特定税收业务时寻求确认。
此外,在国税函[2007] 1030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对阿里巴巴案做出了答复,澄清了以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员工工资和薪金收入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1],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文件于2011年失效,因此对于股权激励收入的一年期奖金,现行税法没有任何税法依据。根据我们的理解,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税务机关将股权激励的收入确认为雇员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但根据相关税法,在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税收税收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因此纳税人由于股权激励而没有收到的奖金收入可能无法采用优惠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虑
与非上市公司不同,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票)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其交易价格是公开的和市场化的,并且要遵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和运作方式比较明确。现行税法还明确规定,员工必须参与上市公司(包括海外上市公司)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总体而言,税收法律文件(包括财税[2005] 35号,国税函[2006] 902号,财税[2009] 5号和461号文)构成了本协议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法完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待遇体系。我们总结了现行税法提供的三种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即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受限制股票下的参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待遇,如下:
在股权激励类别概念的各个阶段的股权所得税负债(适用的税项)
授予行使权时/解除禁令时,转让所购股份时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的权利。这项权利允许授权员工将来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工资收入(税率:3%-45%)财产转让收入
(税率:20%)
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授予其雇员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和约定的条件下获得指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权利。授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条件下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行权日与二级市场股票授权日之间的差额乘以法定股数,向授权人发行现金。没有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税率:3%-45%)不适用
受限制的股票是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条件向公司员工授予一定数量股票的上市公司。工资收入(税率:3%-45%)财产转让收入
上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原则与非上市公司的征税原则基本相同:
·参加奖励计划但未获得实际收入(包括股票和现金)的参与者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当参与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获得实际收入时(包括股票和现金形式的收入,例如行使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以及解除受限股票)收入确认为“工资收入”,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如果符合要求,在计算税额时可以采用优惠计算方法,请参见以下介绍) );
·当未来的参与者再次转让其购买的股票时,将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的税项对转让收益采用20%的税率[2]3]实际上,此税收链接仅适用于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