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提供境外税务机关签发的原始纳税证明的,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缴纳收入的国家/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扣除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居民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区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而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中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
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税额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他们应在中国支付差额。超过国家或地区扣除额的,不得从当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会计年度国家或地区扣除额的余额中扣除。 ,但最长的扣除期不能为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6万元的支出和特别扣除,特别额外扣除。和其他法律确定的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月收入余额减去5,000元的费用后得出的;该金额是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的收入可以从已经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额不应超过税收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人的国外收入的应税金额。
扩展数据
企业和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不计入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该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个人所得税应计算。个人收到最初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海外取得收入并在收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从该税款中扣除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付。扣除额不得超过居民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海外收入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的收入可以从其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是该抵免额不应超过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
扩展配置文件: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收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对于
综合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将使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月应税收入计算税金。税率根据个人每月工资和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等级。最高级别为45%,最低级别为3%,共7个级别。
营业收入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应税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性应税收入分为等级,最低为5%,和最高的1级是35%,共有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2.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来源扣缴,自我申报和使用,并注意来源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每月征收和年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收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年纳税,其他收入应课税每月征费。
第三,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月收入-人民币5,000元(起点)-特别扣除(三项保险,一金等)-特别额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