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津贴不支付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妇津贴和产妇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的妇女,免征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个人所得税。支出,或其他津贴和补贴,如生育保险。
2.以上规定应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