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驻扎在省际和异地项目中各地承包经营者,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项目所在的权限。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不同地点的省际建筑单位应向项目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全部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员工个人税通常在获得收入的地方支付。但是,如果不是在获得收入的地方付款,也可以将其退回进行户口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动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吉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有关规定:如果发送方和用人单位均支付工资,且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则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个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纳税声明;
如果只有一方支付工资,则付款方为预扣代理。“付款人的雇主应代扣并缴纳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业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维修等行业1.经营收入。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从个体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分包和转包中获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每月或每月的工资收入和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