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没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文的规定,企业年金公司缴纳的个人出资部分为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它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与正常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本期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扣除付款时代的付款。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这部分员工“收入应按“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缴纳职工保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除缴纳职工免税外,还应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付款时(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将其并入员工的当期工资收入中,并根据“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并视为“工资工资”。保险程序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项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因此,企业年金,无论是企业支付的还是个人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必须完全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且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债务人应缴纳的预扣税和纳税人应缴纳的月税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当局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