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6#严格说来,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享受5%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但对于雇员,应将其纳入当期工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然,实际上,一些地方税务局没有严格检查此项目,因此有些单位没有扣税,也没有被发现。但是,在保单文件方面,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及有关规定,企业应支付各种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费用(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除免税以外的保险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当期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为“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目前,国家仅对个人所得税免征法定收益,只能免除部分商业保险费用,例如: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类型的工作人员支付个人费用。安全保险费2.为从事高风险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工伤保险3.为因公出差的雇员提供的航空事故保险...此外,任何其他商业补充保险均不能豁免。因此,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特别强调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与2009年税收自查有关的政策问题的函(契函函[2009] 33号)规定:“(3)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企业除缴纳职工免税外,还应缴纳保险费。他们支付时纳入当期职工的当期工资收入,按照“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每月年金扣除额,以企业用于提取年金的具体标准,按人均月工资总额统一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职工发放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关于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44号)规定,应预扣个人所得税。企业委托保险公司设立单独账户进行集中管理而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当设立保险账户。统一规定中使用的特定标准乘以每个人的总月薪来计算个人的每月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全额都包含在月薪中以预扣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