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用土地出资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转让。当然,您必须签署相关合同。产权转让有印花税。土地必须从股东转让给公司。如果价格超过了股东的原始收购价和开发成本之和,他们还必须对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发(2005)19号,个人先评估非货币资产,然后投资企业。评估增值资产所得的收入,当投资于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收回,转让或清算投资时有收入,则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原始财产价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假设我自己开发了一种技术,然后与其他股东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他人则购买现金股份,而我则购买技术股份。假设100万,各方均同意该技术的评估价值。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所以我占10%的股份。现在,假设价格为200万,我将10%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好吧,我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财产的原始价值以评估前的价值为基础。我的问题是:评估前的概念是什么,就假设情况而言,评估前是一百万?还是0?由于在投资公司之前未对该技术进行评估,因此在购买股票时进行了首次评估。从表面上看,这种评估增加了100万的价值。但是我一定花了一些时间和金钱来开发这项技术,但是尚未将其数字化。请问,税务局如何确定这种情况?如果税务局无法识别一百万的原始值,那么我无法提供原始成本的一些具体文件,a。
1.个人税收问题:个人股东使用自己的房地产投资来投资股票,并且对增值进行了评估。是否要征收个人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评估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在评估公司的股权时,从增值税评估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废除,第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该实体的旧原则,在第2号公告生效之前,将不对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号公告生效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营业税问题: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分配投资者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提供以下信息后,由工商部门,区,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份额协议和股权证明材料,应按照营业税减免审批程序。
3.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投资及合资,投资1.合营各方以投资股票价格或合营条件投资土地(房地产)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单位或有形资产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如果将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或相关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除外)
4.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投资和持股,并被视为转让。对接收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