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税所得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抵扣个人所得税,超过30%的个人不得扣除。
(1)个人慈善捐款
1.一般规定:30%
“通过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将收入捐赠给教育,公益事业,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个人,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这30%的部分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
(2)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个人捐款。
(3)捐赠给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提供的个人捐款。
(2)对非附属科研机构和大学的个人捐赠支出“三个新”研发项目
个人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用于为非相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学(简称“三鑫”“研发项目)可以在下个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或下一次(收入)或当年(收入)中完全征收研发资金支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则该抵扣额不得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