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个人遵循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缴款比例或措施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税收管理办法》第51条(第49号主席法令),纳税人支付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后,应在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如果在缴税之日起3年内发现该税,则可能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同时增加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涉及撤出国库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库房管理规定。因此,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