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的利息征收10%(后来降至5%)的所得税。利息税于1959年暂停。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认为客户的价格为20%。15日的税率从20%降低至5%,并且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时免除利息税
银行存款的利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之后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将在2008年10月9日之后(包括10月9日))暂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制定的。
第2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利息收入和外币储蓄存款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4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个人从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储蓄特别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第六条每次收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的利息收入额,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清利息的储蓄机构为代扣代缴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存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的自动转移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人的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报表上注明。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如果使用外币支付,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宣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计入中央国库。
第10条对于预扣代理,应按照预扣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代扣代缴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的规定收取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经营从事储蓄业务和邮政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处理储蓄业务机制。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