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保监会的《
关于澄清保险营销商佣金构成的通知
“(包建发[2006] 48号)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包括展览业的成本和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佣金中的业务开发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职工)所得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营销人员(非雇员)应基于劳务服务薪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员佣金销售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销售员的佣金应包括以下费用:展览业和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佣金中的业务开发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售货员会展业的现状,将会展业成本在佣金中的比重暂定为40%。
示例:A小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不是公司员工)。这个月,A赚了4000元的佣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从会展业费用1600元(4000×40%)中扣除4000元的月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再加222元。其中:营业税4000×5%= 200(元),城市建设税200×7%= 14(元),教育附加费200×3%= 6(元),地方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费200×1%= 2(元)。这样,根据劳务收入,按个人所得税征收余额2178元。由于余额少于4000元,应扣除800元,然后A小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18-800)×20%= 2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