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收入。税率为3%至45%。每月支出减去支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收入,每个纳税年度扣除必要支出后的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薪酬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应税金额减少30%。对于劳务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劳务报酬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奖金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财产转让的收入,财产转让的收入余额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5.来自利息,股息,股息,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6.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息,股息,不动产租赁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
此外,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经批准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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