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以5%的价格出租房地产(不包括住房)。对于
个其他出租房屋的个人,应税额是根据5%的收税率减去1.5%来计算的。
注:自然人提供房地产业务租赁服务,应税金额是按5%的收款率计算的,应税金额是根据租赁房屋的1.5%的减少额计算的。
个人出租房屋属于物业出租收入:
“注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请注意顺序),应依次扣除个人出租财产获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以下费用: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目的如何,营业税均按3%的税率减半),城市建设税(7%\ 5%\ 1%),财产税(4%),教育附加费(3%)
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如果一次不能扣除,可以在以后扣除)
3.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
优惠政策: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住房,税率为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1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该以5%的速度减少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租赁不动产的个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纳税额:(1)出租房屋: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1.5%; (2)非住房租金: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分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分租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