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先分包合同,先交税,然后再减去合同总额,再减去分包合同。这仅与增值税有关,按照税法的正常计算所得税与业务改革的增加无关。
1.总合同借款的分包部分:主营业务成本(建筑成本)
贷方:应付帐款
2.预扣税款借项:应付账款
贷款:应交预扣税的个人税
3.纳税借款:应纳税额-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
1.发票中已包括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工资,发票的内容不是人工成本,因此无需再次核实个人所得税。
2.发票金额中包括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工资,但是发票内容不是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个人劳务费来核实。最初按1-2%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算作预付款项,需要根据个人劳务缴纳。支付单位履行其预提义务。
3.建议没有劳资关系且未支付社会保障的工人不要按工资付款,否则将面临劳资纠纷
营改增后,建筑业将扣减税额分包后,对合同总差额征税,然后接收分包商的发票,即可继续确定销项税额。增加后的差异税的实际结果是相同的。例如:我是总承包商。根据第一版的税金计算方法,我获得了整个项目的价格(含税)为555万,并向分包商支付了111万(含税和特制票)。如果没有其他经济业务,县和城市之间没有预付款项。通过增值税抵扣计算:应付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555 /(1 + 11%)权利* 11%-111 /(1 + 11%)* 11%= 44;按营地改革后,差异税支付为(555-111)/(1 + 11%)* 11%= 44,结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