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偶发所得税的起点是5000元(北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第1条第11条: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8号总统令)第4条第1款,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发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学生获得奖学金,但不在上述范围内,则应根据“偶然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奖学金不符合免税条件。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大多数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发放奖励时履行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