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收入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A,B和D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第2款和第6条规定的免税项目; C来自“关于《关于印发个人奖励免收个人奖金的通知》(财税[2007] 34号)“个人获得单笔奖励收入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个人收入暂时免税”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
四,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V.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于来自利息,股息,股息,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因此,征收个人所得税b,特许权使用费c,奖金d,财产转让收入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租赁财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项目是:劳务收入,汇票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每次”的定义是:
(1)如果劳务收入是一次性收入,则该收入应获得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收益的,一个月内取得一次的收益。
(2)手稿的报酬是根据每个出版物和出版物的收入确定的。
(3)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基于使用单个许可证获得的收入。
(4)物业租赁收入应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
(5)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益应在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后支付一次。
(6)每次获得临时收入时,均应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