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1.业务概述
为了协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外国投资,经营和劳务活动中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各种待遇,应纳税人的要求签发了《中国居民税收证明》。
符合中华民国相关税法和中华民国政府签署的双重征税协议的居民条件是指:
(1)如果申请人为个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个人一年,申请人应来自中国和国外。有收入的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惯常居住的个人;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申请居民身份,并应提供其在中国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
(2)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在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实际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居民公司的境内外分支机构要求签发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的,其总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居民身份证明书》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3.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要形式和份数
“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SY090),1份
IV。纳税人应提供信息
1。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包括身份证,护照,家乡证明等);
2。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还必须提供在中国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
3.如果申请人是企业,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如果纳税人是普通管理家庭,则可能不需要提供);
4.纳税证明的复印件或非纳税的书面说明。
五,纳税人开展业务的期限
没有
六。税务机关承诺的期限
(1)提供完整的信息,准确地完成内容,完成各种程序,并满足接受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当场接受签发居民企业和个人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
(2)如果另一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对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格式或其自行设计的格式有特殊要求,则应签字并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该居民的税务居民。中国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的内容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