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安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在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的100% 。
允许企业在作出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申报时计算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在年底时,在执行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最终结算时,请遵循本文的第一段计算其他扣除额。
(2)残疾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守《中华民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享受100%加减安置残疾人工资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已经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由地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按月全额支付。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位于。
4.具有使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个人税法中,没有规定具有残疾证明的公民免征个人税。但是,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生活困难的补贴(即救济金)和保险赔偿金是免税的。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中国债券的利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个人持有的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服务转移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是指“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免税收入。
(9)免税收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