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V.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于来自利息,股息,股息,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企业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18条第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中国),利息收入是指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收入,或他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以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出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出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将企业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企业总收入,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由2008年10月9日以后的银行储蓄存款产生的个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