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地改革后,个别房屋(非私人房屋)的租金税率与单元房屋(2016年5月1日之前获得)的租金税率相同,增值税为“税率”,而个别房屋的租金按5%计算税率降低1.5%以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1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该以5%的速度减少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租赁不动产的个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纳税额:(1)出租房屋: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1.5%; (2)非住房租金: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分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分租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