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
填写“个人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季度)申报表”的说明:
(2)表格中的项目
1.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纳税人的主要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表确定应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生产和经营收入:等于总收入X应税收入率。
3.分配比例: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投资者分配比例。
4.应税收入:等于生产经营收入的分配比率。
5.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确定应税收入。
6.应付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7.实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预付税款。
8.期末应付所得税(退款):当期实际应付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付的所得税。
您的算法值得商question。
在回答您的问题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时,我有以下问题:
(1)您公司的合伙人数量是多少?每个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是多少?是平均捐款吗?
(2)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转换为全年收入以支付投资者(合伙人)税有什么权力?您一年中的每个月都有相等数量的发票吗?
(2)您需要找到您的章程,确定合作伙伴的数量以及合作伙伴的资本出资比例。由于我不知道您的上述数据,因此假设您有3个合作伙伴,并且所有合伙人的平均出资额(即出资比例的33.33%)。当然,您拥有的上述数据可能与我的假设不同:合作伙伴的数量不同,投资比例也不同。让我谈谈方法。如果出资比例不同,则应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摊式(1)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由单位合伙人分担的应纳税所得额= 4750÷3≈1583.33元;
查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业和机构的合同和租赁经营收入税率表。”0;
因此,三个合伙人本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583.33×5%-0)×3≈237.50元。
以上方法仅供参考。具体计算取决于您的实际情况。
第15条
第16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注册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相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的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超过实收资本。
第17条
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投资者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的3个月内汇款计算付款,还更多。
第18条
在年中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时,投资者应在停止生产和经营之日起60天内完成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结算以及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结算。
第19条
编辑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或由于合并,关闭或其他原因开业,则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则应将实际营业期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20条
投资者应向实际管理该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合伙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当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抄录给投资者。
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应提前向企业实际经营和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在年底时,处理结算和结算时,将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
(1)所有由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均为个人所有,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确定适用的税种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并结算;
(2)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惯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并进行清算和结算,但惯常居住地是与企业经营管理地点不符,应当选择其参加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作为年度结算和结算地点,且五年内不得变更。如果需要在5年后进行更改,则必须经过原始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21条
投资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连同会计报表一起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年终日起30天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和预付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
如果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则应在该企业实际经营和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从其他企业获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包含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摘要表”,汇总从所有企业获得的收入,以及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年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代金券。
第22条
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是地方税务局的责任。
第23条
有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24条
这些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25条
这些规定将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