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性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的收入少于前一年雇员的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如果收到的离职津贴超过当地雇员去年平均工资的3倍,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9〕〕178号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和薪金。在一个日历月中获得的股票期权工资和薪金被用作一次来区分该月其他工资和薪金,应纳税额是单独计算的。
1。在一个纳税年度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从股权激励中获得一次收入。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可以根据下表中的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需要解释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为获得股权激励而由激励对象支付的金额。
(3)如果一次收入很大,并且难以缴税,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决定之日起。
(4)如果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是为了支付为股权激励收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则出售的时间和价格不会影响上述应纳税额的时间和金额。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并应按照“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获得股权激励,或结合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
国税函[2009]第46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将纳税年度的每个股权激励所得或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同时合并,以计算应纳税额。
在纳税年度中,首次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工资和薪金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可根据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在此之后的每一年,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股票期权形式支付的工资:
应付税款=(当年纳税年度内获得的股票期权工资和薪金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月份数×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规定的月份数-纳税年度中的股票期权薪金工资收入累计缴纳的税款
3。如果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没有实际买卖股票,则行权日指定的行权期权所指定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人那里获得。公司,差价应视为工资。对于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股票期权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和支付的。
4。对于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的,应当从股票期权转让中取得的净收益作为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买价获得股票期权,则在减去折价购买股票期权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后的股票期权转让收入余额可以用作股票期权转让的净收入。
5。对于可以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根据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该雇员在当日被授权当月的工资来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应纳税额,按照财税[2005] 35号的规定计算。=(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指定的月数×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指定的月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买权获得股票期权,则以授权日期的认股权市场价格余额减去扣除以折价购买股票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后的工资。获得授权日期的月份的工资。在
名员工获得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之后,当他们实际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他们将不再受个人所得税的限制。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收益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关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0号)。 461)。这三个文件与《关于对个人认购股票,从企业获得折扣或补贴的个人发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和《个人收入的发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收益税通知(财税[2005] 35号),《关于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个人股票期权收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构成我国对从上市公司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性质的判断
最早规范中国股权激励收入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 9号文件,该文件确定了股权激励收入的性质:无论其形式如何,它都属于个人的就业工资工资收入。该判断是将来发布的相关文件所继承的,并且没有更改。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目标持有股票后获得的股息和股息将根据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股息”征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和股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规定,减少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中获得的股息50%。
2.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激励的处理
从清晰的薪水和薪金中可以得出三种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根据财税[2005] 35号和国税函[2006] 902号的规定。财税[2009] 5号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收益被视为股票期权收益。同时,国税函[2009] 461号对财税[2005] 35号,国税函[2006] 902号,财税[2009] 5号,国税函等文件作了规定。 [2009] 461号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雇员)。这里要注意的是,首先,上市公司至少占控股公司股份的30%。其次,间接持股仅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是将每一层的持股乘以如果上市公司在一级子公司中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则将按100%计算。在下图中的示例中,三个公司A,B和C的雇员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使用税法规定的税法。对于D公司而言,由于C在D中的股权是三级股权,因此不能算作A在A中的间接股权,而A在D中的直接股权为29%,少于30%。激励性收入不能使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方法。
在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待遇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授权日”和“锻炼日”。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授权日”,也称为“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共享激励的权利的日期。“锻炼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受限制的股票使用“注册日期”和“免费日期”。“登记日”是指当激励目标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计划的条件时,公司向公司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限制库存实际上已记录在动机对象的库存帐户中。在注册日期之后,激励对象无法直接出售股票,而必须持有一定的时间段,即所谓的“停电期(锁定期)”。根据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售期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一年。禁令期结束后,输入“解锁期”。在解锁期间,如果公司的业绩达到计划中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在计划中指定的日期对员工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解锁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员工的股票。奖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日期为“解锁日期(解锁日期)”。为了便于描述,本文将受限股票的“注册日期”视为“授权日期”,将“发布日期”视为“行使日期”。
财税[2005]第35号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征税,在行权日不征税。因为在授权日期,激励对象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所以激励对象必须通过绩效评估并满足评估要求,然后才能在行使日期之后行使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收入在所得税的意义上成为“收入”。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可以在授权时转让它们;第二,如果在国内或国外有公开市场和挂牌价,则将在授权之日起征税。行使日期不收税。
3.声明要求
国税函[2009] 461号规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得采用税收优惠计算方法。声明的具体要求是:
(1)实施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国内上市公司应在执行股票期权计划之前提交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计划,股票期权协议,授权通知书和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雇员进行行使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以及其他材料。
(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资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登记股票,并在其发行后的15天内公开其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公告计划或实施计划,协议,授权通知书,当天的股票登记日期和收盘价,锁定期以及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信息,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外国)文件,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备案。
(4)实施股权激励的国内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工资和薪金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雇员,应自行申报并纳税。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和个人应扣留或转让股份和认购股票(包括类型,数量,执行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材料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