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是否可以将9号文的规定用于非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实际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尽管第9号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其中列出的激励措施都是“股票”或“有价证券”,而不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国税信[2009] 461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职工的股权激励收益。 461号文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方法不适用,个人所得税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收入。一些税务机关也将其理解为可以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于9号文的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即使第9号通函仍是当前有效的税收监管文件,我们仍建议股权激励实施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在进行特定税收业务时寻求确认。
此外,在国税函[2007] 1030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对阿里巴巴案做出了答复,澄清了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形式获得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1],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文件于2011年失效,因此对于股权激励收入的一年期奖金,现行税法没有任何税法依据。根据我们的理解,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税务机关将股权激励的收入确认为雇员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但根据相关税法,在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税收税收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因此纳税人由于股权激励而没有收到的奖金收入可能无法采用优惠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虑
与非上市公司不同,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票)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其交易价格是公开的和市场化的,并且要遵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和运作方式比较明确,现行税法还明确规定,员工必须参加上市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总体而言,税收法律文件(包括财税[2005] 35号,国税函[2006] 902号,财税[2009] 5号和461号文)构成了本协议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法完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待遇体系。我们总结了现行税法提供的三种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即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受限制股票下的参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待遇,如下:
在股权激励类别概念的各个阶段的股权所得税负债(适用的税项)
授予行使权时/解除禁令时,转让所购股份时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的权利。这项权利允许授权员工将来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工资收入(税率:3%-45%)财产转让收入
(税率:20%)
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授予其雇员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和约定的条件下获得指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权利。授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条件下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行权日与二级市场股票授权日之间的差额乘以法定股数,向授权人发行现金。没有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税率:3%-45%)不适用
受限制的股票是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条件向公司员工授予一定数量股票的上市公司。工资收入(税率:3%-45%)财产转让收入
上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原则与非上市公司的征税原则基本相同:
·参加奖励计划但未获得实际收入(包括股票和现金)的参与者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当参与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获得实际收入时(包括股票和现金形式的收入,例如行使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以及解除限制性股票) ,该收入确认为“薪金收入”,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如果符合要求,在计算税额时可以采用优惠计算方法,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
·当将来的参与者再次转让其购买的股票时,将根据“财产转让收入” [2]的税项对转让收益采用20%的税率(因为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个人转让)股票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3]实际上,此税收链接仅适用于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