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贵公司允许员工免费旅行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应根据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2008年2月18日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10条由“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将其修改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收入形式”,并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该部门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旅行正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与雇员的其他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收入结合起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差旅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