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下列情况的补贴和补助: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纳税人自己的工资1.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津贴;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 “因此,在当地商务旅行法规范围内获得的旅行费用津贴不征收个人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那些费用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八条:(一)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为劳动所得的工资。或就业,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任用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No. 10)
允许个人根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措施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上获得(支出)最初撤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率或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标准缴纳额和企业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并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发给企业的劳动保险和交通补贴,应视为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补贴收入,并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