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对新疆的补贴和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企事业单位补助费或地方补助费,则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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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三款是指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额。根据国务院规定发布的国家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其他补贴和津贴。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第12条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该国第4条第4条第4款第1款所述的相关法律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