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纳税。
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范围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
根据2011年9月1日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现行“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3500 + 1300 = 4800元
我检查了法规数据库,仅发现以下文件有折扣。尽管它是1994年的文件,但“全文有效”,请看一看。
Cai Cai Zi [1994]第20号: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我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被派往专门从事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学研究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尚未看到其他报价。只有那4800扣除的折扣。